规章制度

中国马术协会章程

2017-02-13
2928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马术协会,简称中国马协。英文为CHINESEEQUESTRIANASSOCIATION,缩写为CE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和热爱马上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各类国际马上体育活动,以及参加国际马术联合会、亚洲马术联合会、国际速度赛马组织、国际马球组织、国际绕桶联盟组织和其他国际马上运动(体育)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团结全国行业内从业人员及关心支持马上运动事业的各界人士,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马术及马上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促进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中国马术协会与各国马术协会、各类马上运动组织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马术联合会、亚洲马术联合会、国际赛马组织、国际马球组织、国际绕桶联盟组织和其他国际马上运动(体育)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的体育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项目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审核竞赛规则。

(二)本协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宣传和普及各类马上运动;积极支持国内各种等级和不同类型的马术及马上运动项目的开展;加强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立和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并按照标准体系进行评估认证,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组织推动赛事运营。根据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全国和在国内举办的国际马术及马上运动竞赛、活动,并对竞赛和活动进行管理;审核、批准、备案各会员组织的国内外各类比赛、活动,并进行管理;主办或委托会员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各类马上项目比赛、活动,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参与行业内国际交流合作。参加国际马术联合会、亚洲马术联合会、国际速度赛马组织、国际马球组织、国际绕桶联盟组织和其他国际马上运动(体育)组织,同时接受以上组织委托举办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

(六)制定本项目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负责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专业人员、俱乐部和运动马匹的注册管理和资格审查。负责行业内人才培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负责选拔组建后备人才梯队并开展培训。

(七)负责马术国家队队伍建设工作。选拔优秀人才,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国内、国际马术及马上运动比赛。

(八)负责行业内反兴奋剂工作。根据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马上运动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教育和在赛内外对禁用药物和方法的检查,执行体育主管部门和反兴奋剂机构对违规者的处罚决定。

(九)组织开展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攻关。

(十)组织对马上运动项目的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依照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发行马上运动项目书刊,协调、指导有关马上运动项目的报刊、影视和音像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进取,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有权参加国内外赛事;

(三)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协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令,有与马术及马上运动精神不适应的不正当经营活动;

(二)不按时向本协会支付应交纳的费用;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四)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与马上运动精神不符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批议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制定协会发展纲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马术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理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

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根据本协会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包括教练员管理委员会、运动员管理委员会、裁判员管理委员会、技术管理委员会、会员管理委员会、青少年发展委员会、国家队管理委员会、运动马管理委员会、场地器材委员会、新闻推广委员会、市场开发委员会、发展研究委员会、速度赛马项目分会、场地障碍赛项目分会、盛装舞步赛项目分会、三项赛项目分会、马球赛项目分会、绕桶赛项目分会、耐力赛项目分会等。

各分支机构根据章程制定工作细则,报理事会批准执行。各分支机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负责本分支机构的工作,定期召集会议,商讨、研究、检查工作的落实,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其他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体育竞赛、培训等活动收入;

(六)广播、电视、网络转播权收入;

(七)广告赞助收入;

(八)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九)利息收入;

(十)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竞赛及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比赛和活动实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国际马术联合会、国际速度赛马组织、国际马球组织、国际绕桶联盟组织、亚洲马术联合会等国际马上运动(体育)组织批准由中国承办的活动包括商业性赛事活动,由中国马术协会批准并直接管理;全国综合性赛事活动、全国性单项赛事活动包括商业性赛事活动,由中国马术协会批准并直接管理;在国内举办的跨省市、跨地区的赛事活动由中国马术协会直接管理。

第四十二条中国马术协会对会员实行注册分级管理,根据其所管辖范围和注册管理规定,对辖区内各级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马主和专业人员实行分级注册并颁发注册证。未经注册的上述人员,不得参加中国马术协会管辖范围的各类赛事和活动,教练员亦不得在中国马术协会及会员单位管辖的各类马术队、马上运动项目队任教。上述人员注册按照注册规定缴纳注册费。

第七章新闻宣传

第四十三条广播、报道、电视权。中国马术协会在其所辖的范围内,对负责主办、承办的竞赛和活动拥有广播、报道和电视转播、录播权。未经中国马术协会或会员单位允许,任何媒体不得擅自进行广播、报道和电视播送和采访。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中国马术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中国马术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中国马术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中国马术协会终止前,按相关程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中国马术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中国马术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中国马术协会的会旗、会徽、会歌及有关标志经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通过后,本协会享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未经本协会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复制、改编、使用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4年1月20日本协会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编辑:马佳玥

欢迎光临本站!×
M